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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校友委员会章程

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会员  第三章 组织机构  第四章 校友会与各地区或单位校友分会的关系

 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  第六章 附则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、本会正式名称为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校友会,以下简称实验中学校友会。
第二条、本会是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(原师大女附中)校友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、在国内外校友集中的地区或单位成立"实验中学校友会分会", 以"实验中学校友会地区/单位分会"冠名。
第四条、本会宗旨是:加强学校与社会、校友与母校、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,增进团结、合作与友谊;凭借海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,宣传实验中学,继承和发扬学校的优良传统与校风,为树立良好的实验人形象,为母校的发展建设贡献力量。
第五条、本会遵照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,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,促进教育、科学技术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。

第二章 会员

第六条、凡赞同本章程,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及其前身各个时期的毕业生、肄业生、结业生、进修生、各国留学生以及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均可为本会会员。
第七条、根据情况,可吸收名誉会员。
第八条、国内各地区可根据校友分布情况,依据本会章程,建立当地校友联络处(或联络站)。海外校友可成立不同形式的校友组织,如:同学会、校友联谊会、校友会、校友联络处(站)等。
第九条、会员的权利和义务:
权利:
1. 产生校友会机构时,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;
2. 参与本会内部事务民主管理;
3. 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;
4. 享有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权利;
5.根据自身情况,通过合法途径自筹资金开展活动的权利;
6.优先获得本会有关刊物和资料的权利;
7.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义务:
1. 承认并遵守校友会章程;
2. 按时缴纳会费;
3. 关心校友会工作,承担校友会委托的各项任务;
4. 关心母校的建设与发展,促进母校与国内外院校及社会的合作与交流;
5. 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6. 应尽符合本章程的其它义务。


第三章 组织机构

第十条、实验中学校友会设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由理事推举产生。
第十一条、实验中学校友会理事会的理事名额按地区或单位的校友人数分配,由各地区或单位校友分会的校友协商推举产生。理事任期三年,一般任期不超过两届。
第十二条、理事会是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。常务理事会议每年召开1-2次,研究校友会工作,决定重大事宜。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,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为有效,所作决定需有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十三条、理事会的主要职责:
1. 制定、修改本会章程;
2. 对外代表实验中学校友会;
3. 推举产生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推举名誉会长(若干名)、会长(1名)、副会长(若干名)、秘书长(1名)、副秘书长(若干名);
4. 讨论和决定校友会工作方针、计划及有关的重大问题;
5.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;
6. 审批会员;
7. 决定本会重大决策的变更和终止;
8. 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执行其职责。
第十四条、实验中学校友会设立办公室,办公室设主任(一名),副主任(若干名),
其主要职责是:
1. 办公室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决定,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;
2. 处理校友、地区/单位校友分会与实验中学校友会的联系及日常工作;
3. 组织召开有关校友工作会议;
4. 处理秘书长交办的有关事宜;
5. 管理校友会会费及活动经费。
第十五条、实验中学校友会设在实验中学。


第四章 校友会与各地区或单位校友分会的关系

第十六条、各地区或单位的实验中学校友分会是各地区或单位校友的组织,负责与本地区或单位校友的联络并开展分会的工作,分会的领导机构由各地区或单位校友推举产生。校友分会设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可视具体情况推举产生分会名誉会长若干名、分会会长一名、副会长若干名、分会秘书长一名、副秘书长若干名。校友分会成立后,其组织机构及组成情况应向实验中学校友会报告备案,实验中学校友会与各地区或单位校友分会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,并负责指导工作。
第十七条、各地区或单位校友分会按本会章程开展工作。各地区或单位校友分会应遵守当地的有关法规。
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
第十八条、校友会设立校友基金会,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经费管理。本会经费来源:
一、 母校或政府资助。
二、 校友和社会团体及友人的捐赠。
三、 校友会基金利息。
四、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等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十九条、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(是否收取)。
第二十条、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如日常办公费、学术交流和联谊等活动、编辑出版校友会专刊等刊物费、必须承担的接待费等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一条、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、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二十二条、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二十三条、本章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,自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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